本報特約評論員兵臨
  律師權利被執法機關侵犯,該如何尋求救濟?我國律師執業權利仍面臨著缺乏司法救濟的困境,辯護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維權的同時,首先面臨著為自己維權的窘境。
  長期以來,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被視為刑辯律師的“三座大山”,令不少律師在面對刑事辯護業務時望而卻步。近日,最高檢下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對檢察機關依法保障律師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法治社會,律師扮演著公民權利代言人的角色。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水平,直接關係到嫌疑人的權利實現。試想,當一個人受到國家追訴,其賴以對抗強大國家機器的唯一合法力量便是辯護律師。倘若律師執業權利受到不當限制,必然造成刑事訴訟控辯平等結構的失衡,嫌疑人將陷入極其危險的境地,刑訊逼供和冤假錯案幾率也將上升。
  由於傳統刑事司法持“有罪推定”思維,不僅將嫌疑人視為“罪犯”,同時將替嫌疑人辯護的律師也視作“壞人”,忽略了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護,我國刑辯律師的執業環境一直令人堪憂,也無法發揮律師對於刑事司法程序的法治功能。一定程度上,我國冤假錯案頻發與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程度不夠有關。因此,從制度層面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針對司法實踐中的難題破解“三難”,是完善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隨著三大訴訟法和律師法的修改實施,律師執業權利在立法上得到進一步保障。只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和取證難,依然困擾於具體的辦案機關和人員。針對此,最高檢新規特別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這意味著橫亘在律師會見嫌疑人面前的那道前置性審批路障,挪開了一大半。同時,新規提出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建立完善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在保障律師權利方面進步明顯。
  當然,最高檢的新規只限於由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大量一般性刑事案件中的律師權利,還需要整體性的制度設計,讓立法授予的律師權利能夠落實到具體的辦案程序當中。更值得關註的是:律師權利被執法機關侵犯,該如何尋求救濟?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嗎?法諺有雲:有權利必有救濟,倘若律師執業權利不能進入訴訟程序,那麼這種權利便失去了最有力的保護屏障。而事實上,我國律師執業權利仍面臨著缺乏司法救濟的困境,辯護律師在為犯罪嫌疑人維權的同時,首先面臨著為自己維權的窘境。
  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三難”,充分發揮律師對於司法乃至法治的積極功能,就需要考慮如何完善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在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基礎上,還需從國家立法層面突破律師權利的司法救濟瓶頸,讓律師執業權利能夠獲得公正的司法保障。
  相關報道見A07版  (原標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需暢通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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