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滌明
  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在上海醉駕。上海警方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去提請批准刑拘的函,但後者投票後否決了警方請求。當地領導表示:違法事實很清楚,投票結果出乎意料。但這是民主表決結果,“也不好問為什麼”。(11月26日東方早報)
  這件事,有兩個問題需要討論清楚,一個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問題上,人大代表是否平等?一個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民主表決,“民主”能否超越憲法和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在法治國家中,任何人都沒有凌駕於法律的特權,那麼,人大代表涉嫌刑事犯罪也應接受司法調查和法律追究。這個問題上本不存在任何爭議。刑事拘留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需要經過本級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許可,這是法律規定的,那麼司法機關必須執行這一規定,尊重地方人大的權力。但地方人大對人大代表涉嫌違法犯罪、接受司法調查的許可權力,應依法行使,人大常委亦應依法表決,而不是隨心所欲。
  《代表法》所以規定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目的不是授予其“豁免權”,而是為了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的權利。由於人大代表肩負著監督一府兩院的職責,為防止人大代表因履職行為遭公權力打擊報複;併為避免影響到人大代表在某一時間的履職活動,法律作出這樣的特殊保護規定。世界上任何的民主法治國家,都有這種保護代表或議員的法律條款。那麼,人大主席團或常委會在表決時,就應嚴格區分大代表的正常履職行為與個人涉嫌犯罪行為的界限;對前者,應依法保護人大代表的履職權力與人身合法權利,對後者,則應本著人人平等的原則,依法支持司法機關查辦案件。
  就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在上海醉酒駕駛機動車,既與人大代表履職無任何關係,此期間也沒有重要的人大事務需要該代表完成或參與,那麼,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成員就應依法表決同意上海警方對涉嫌醉駕的人大代表的刑拘。筆者認為,投反對票和棄權票的常委,是對委員責任和義務的不負責任。該縣人大領導稱,“這是民主表決的結果,也不好問為什麼”。然而,民主不是無原則的自由,更不等於隨心所欲;特別是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權力的人大常委,更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向人民負責,向法律負責;其手中的民主權力不是個人的權力,而是人民委托、授予的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任何的權力與權利,以及“民主”,一旦超越了法律和公共利益,便不具有合法性。人大常委的表決,是一種嚴肅的法律行為,豈有“不好問為什麼”之說?編輯:  (原標題:超越法律的“民主” 不具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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