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濱州10月30日訊(通訊員 宋傳媛 記者 王領娣) 任某多次向汽車租賃公司騙租轎車,又將汽車抵押給他人,所得借款用於償還個人所借高利貸,濱城區法院以任某犯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二萬五千元。
  去年7月21日,任某在惠民縣某汽車租賃公司騙租轎車一輛,次日將轎車抵押給張某,向其借款3萬元用於償還個人所借高利貸。28日,任某在濱城區某汽車租賃中心騙租轎車一輛,當日將轎車抵押給張某,向其借款2萬元用於償還個人所借高利貸。8月3日、19日,任某在濟南某汽車租賃公司騙租轎車兩輛,抵押給張某,向其借款4萬元用於償還個人所借高利貸。8月21日,任某在濟南某汽車租賃公司騙租轎車一輛,抵押給徐某向其借款5萬元用於償還個人所借高利貸。9月,任某在濟南某租賃公司騙租汽車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濱城區法院審理認為,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與他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後,將騙取的車輛予以非法處置,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任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十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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